一、防癌险免责条款?
不同的产品免责条款不同,以产品合同约定为准,比如平安人寿康寿宝防癌险,免责条款有8条,
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车等。
二、商业险免责条款?
根据商业车险条款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了商业车险免责条款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以上就是商业车险免责条款,供大家参考。当然,每种保险可能免责条款会有所不同,以具体签订的保险协议为准。大家在购买商业车险时,务必要看清和了解清楚条款中各项内容,以免后续理赔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商业险免责条款是什么?
在缴费期间,发生了保险条款的疾病。理赔后,还没有缴完的保费不用再缴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障不变。
四、交强险免责条款?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五、太平车险免责条款?
车险免责条款主要包括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责险免责条款,看车险改革后免责条款要求,具体如下:
1.交强险免责条款包括: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以及被保机动车上的财产损失;
(3)被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车损险免责条款包括:
(1)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交通肇事逃逸;
(3)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期间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4)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5)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6)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7)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8)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9)因为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而导致被保机动车受损;
(10)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则保险人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1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导致被保机动车受损;
(13)被保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1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15)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16)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17)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18)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3.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包括:
车损险免责条款的第1条至第10条亦为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内容,除此之外,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还包括:
(1)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2)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3)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4)被保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5)被保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6)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8)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9)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10)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保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11)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13)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六、人保雇主险免责条款?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人保车险免责条款?
1. 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及时年检的,都是属于不合法上路。车险免责条款规定,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因为,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
3. 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4. 对于在收费停车场被盗窃的车辆,尽管投了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依然不会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停车场是收费的,那么就有看护保管好车辆的义务。
5. 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八、车损险条款?
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及报价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欺诈;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
(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
(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十)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情形。
第十三条全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全损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
第十四条分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按以下方式之一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分损保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保险期间及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后,本公司才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除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还应提供:
(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车钥匙;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案证明及未侦破证明;
(四)车辆管理所(部门)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其他事故当事人做出承诺或欲与其和解、调解的,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对超出本合同赔偿范围的部分,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一)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二)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三)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四)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五)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保险事故不涉及其他责任方的,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除外),应当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本公司予以赔偿,但须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种情形,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一) 保险车辆载物超过其核定载质量30%的;
(二) 保险车辆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
(三) 驾驶人为非保险单指定驾驶人的。个人所有的非营运客车在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因修理而产生的废旧零配件的价值(以下称:残值),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时将扣减残值。
第二十四条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全部损毁、灭失或其修复费用达到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除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外,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
(一)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二)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五条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
(一)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二)如分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分损保额/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救助的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的,本公司按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占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核定施救费用,其计算公式为:核定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事故发生时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本公司在全损保额内按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核定赔款。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向本公司索赔的,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本公司将在按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确定的核定赔款中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0.5%;缺少原车钥匙的,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5%。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发生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在本合同全损保额内负责赔偿其实际修理费用。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又找回的:
(一)如本公司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则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
(二)如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规定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损失,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本公司在10天内一次性赔偿结案。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又就同一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保险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改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对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本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计保险费的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标准退还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车损险的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指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就发展历程来看属于比较年轻的险种。为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国家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许多保险公司会根据条款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那么,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对车辆损失险是如何规定的呢?
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之车损险的概念。车损险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为广泛的险种之一,它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自己车辆的损失。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严重损坏,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负责支付维修费用。
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之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根据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为以下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车辆周围的火灾、爆炸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之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车损险保额的确定方式包括以下三种: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常识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一旦遭遇出险,车险公司要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偿。 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对各项险种都有一个详细的介绍,因此广大车主朋友在投保车险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了解每种险种的承保范围和概念,这样才不会在后期的理赔中遇到麻烦。
大家都知道,购置车辆,有一些保险是必须强制购买的,有一些保险是车主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保的。机动车车损险条款,车损险只针对于车辆本身,保险对象是车,并非人。只要是车辆发生了意外,不论是零件的自然损害还是遭遇车祸、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害,都在赔偿范围内。
九、交强险免责条款案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平安车损险条款
平安车损险条款 平安车损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车辆保险,它可以为车主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保障车辆在发生意外事故或被盗抢时的修复费用或补偿金。车损险的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了解和掌握条款对车主购买保险、理赔以及维护自己的权益都至关重要。 一、车损险的基本范围 平安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很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赔偿:保险公司将赔偿车辆被毁、骨干等直接损失。 2. 修复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车辆因事故或碰撞造成的修复费用。 3. 补偿价值:保险公司将赔偿车辆因事故或碰撞造成的价值补偿金。此时,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实际价值以及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此外,车损险还会提供一些其他的特殊保障,如自燃、爆炸、恶劣天气等因素造成的损失。 二、车损险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 车损险中通常会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车主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而赔偿比例则是指保险公司在满足免赔额条件后,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对车损险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会有所不同,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需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 三、车损险的免责事项 平安车损险在保险合同中也会明确一些免责事项,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是车损险的免责事项: 1. 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赔付的情况,如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2. 超过合同约定使用地域范围所发生的事故。 3. 车辆的安装、检修、改装等行为造成的事故。 4. 人为因素引起的非意外事故。 对于这些免责事项,车主在购买车损险时需要了解清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或误解。 四、车损险的理赔流程 车辆发生事故或被盗抢后,车主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尽快进行理赔申请。平安车损险的理赔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第一时间报案:在发生事故或盗抢后,车主需要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 2. 现场勘验:保险公司会安排专业的勘验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验,了解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 3. 提供证据:车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事故照片、修车发票等,证明事故发生和损失的真实性。 4. 审核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会对车主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核,比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事故情况。 5. 赔付金额确定:根据审核结果,保险公司将确定赔偿金额,并通知车主进行结算。 在整个理赔流程中,车主需要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以便顺利进行理赔。 五、购买车损险的注意事项 购买车损险时,车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了解条款:购买车损险前,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范围、免赔额、赔偿比例等内容。 2. 比较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车损险的条款和价格会有所不同,车主可以进行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公司。 3. 及时续保:车损险是一项长期保险,车主需要按时续保,以保证持续的保险保障。 4. 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总结起来,平安车损险的条款对于车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了解和熟悉条款,遵守交通规则,及时购买和续保车损险,能够有效地保障车辆的安全,并在发生事故时获得及时的赔偿和补偿。希望车主们能够更加重视和关注车损险的条款,并在购买保险时慎重选择,以保证自身权益的最大化保障。-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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