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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价外费用?

146 2024-11-08 17:24 admin

一、混合销售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即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当纳税人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并且把这个货物给甲送回家,收取了费用,这就是混合销售。 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商店不给送货,但是商店自己有个运输车,这个运输车专门到其他市场上给其他的人进行送货,那么这就是兼营。

二、价外费用销售额是指什么?

1.价外费用是指销售货物或劳务时销售方在价格以外额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

2. 任何产品或劳务都有核定的销售价格。而在价格以外,又会发生一些具体的事项,如包装费、装卸费、搬运费、优质费等,这些事项销售方会在价格以外额外向购买方收取,故称价外费用。

3.一般核算时,按价格收取部分形成主营业务收入;价外费用剔除增值税外形成其他业务收入。

三、销售额为什么包括价外费用?

说明一下价外费用的一些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 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 销项税额。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 、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 纳税人 的 会计制度 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 应纳税额。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

其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其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这是政府对价外费用做出的一些规定。但是政府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一个规定,把价外费用纳入销售额中进行计税,其根本原因也是为了保证税收,税法政策的颁布都是依据现在市场的一些税收现象做出的一些明确的规定,保证市场稳定外还可以保障国家的税收。

四、什么是价外费用和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

所谓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对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计算应纳税金。

应交增值税的业务、应交营业税的业务和应交消费税的业务都有可能收取价外费用,依据相关税法的规定,价外费用则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的相关税金。因此,企业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把会计核算和应缴相关税金结合起来。现将各项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1.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取补贴:

借:有关科目

贷:补贴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取违约金: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支出(因为支出作营业外支出、故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收取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基金、集资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格上加价的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借:有关科目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借:有关科目

贷:产品销售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代垫款项(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借:有关科目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代收款项(如广告宣传费等):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和消费税的价外费用的处理是以上述相同,不同的是当确认收入时,要通过“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已。

五、价外费用的价外是什么意思?价外费用是什么意思?

价外费用是指商品售价以外的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六、价外费用的价外是什么意思?

价外费用通常包括: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代垫款,及其它各种名目的代收款项。

价外费用通常为含税。 将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目的的防止纳税人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计税销售额逃僻纳税。

七、价外费用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其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其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八、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价外费用,一般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

九、什么是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

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十、怎么区分价外费用、兼营、混合销售?能举例吗?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即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当纳税人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并且把这个货物给甲送回家,收取了费用,这就是混合销售。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商店不给送货,但是商店自己有个运输车,这个运输车专门到其他市场上给其他的人进行送货,那么这就是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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