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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审批
1、从事生活垃圾清扫(陆域范围)服务
(1)乙级资质等级:
①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②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50%以下,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④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⑤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⑥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甲级资质等级:
①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
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5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④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⑤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⑥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水域范围)服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3)配备水域清扫所必须的作业设备、装载工具和收集容器及其防漏设备,根据经营项目配备相对应的保洁工具和运输工具;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水域清扫船只的有关证件;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从事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6、其他条件:
(1)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
①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
①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符合《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的有关要求;
②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③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3)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
①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完好状态;
②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从事船舶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具有合法的水域垃圾收集运输船只的有关证件。
(5)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水域范围)服务的,应具有合法的水域垃圾收集运输船只的有关证件。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1、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6、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其他条件:
(1)从事生活垃圾中转服务的,处理规模小于4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4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从事日常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
①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②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及服务范围、处理去向、物流去向、运输方式符合规定的要求;
③垃圾处理设施的采用符合行业(专业)建设标准、技术标准,环卫和环保标准。
(3)从事建筑垃圾处理服务的:
①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②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③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
①厨余垃圾处置规模小于2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处置规模大于2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400万元;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规模小于3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处置规模大于3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③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④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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