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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车险免责条例(人寿车险免责条款)

来源:www.ccygbx.cn   时间:2022-12-21 22:42   点击:359  编辑:蓝聪   手机版

1. 人寿车险免责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目前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大致分为两类: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三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人们关于“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认识,大约是来源于传统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该种保险中,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在条款中约定醉驾拒赔,法律并不强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交强险所涉及的保险并非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从性质上说,交强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在赔付问题上具有强烈的政策导向,这一政策导向即“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却不能获得赔偿,则交强险存在的意义就会受到质疑。

所以,保险公司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买单,可能会鼓励被保险人酒后驾车的理由与保障第三人获得救治的政策导向相比,显然不够充分。

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包括醉酒驾驶在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反面理解,即“如果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受害人医疗费用的限额为1万元,这意味着,如果醉酒驾车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最多赔偿1万元,如此,保险公司的赔偿成本将大大下降。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费动辄数万,保险公司关于限赔1万元的规定明显无法满足“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要求,不能实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对这样的条款,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在醉酒情形下的免责权。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属于保监会制定的行政规章,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应可向加害人追偿。

酒后驾车者系直接的加害人,其不能因 保险公司责任承担而免责。在醉酒驾车的情况下,保险人仍应依本法规定赔偿全部保险金,而不是抢救费用,更不是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抢救费用。但得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可向加害人(被保险人)追偿。这样一来,受害人的利益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

机动车的保险分为了交强险与其他商业车险,其中交强险是强制要求购买的,而因为酒驾发生事故造成对方损害的,此时交强险一般是需要作出赔偿,但如果是其他商业车险的话,由于酒驾属于违章行为,通常对造成的损害就不会赔偿。因此想要了解酒驾保险公司赔吗,就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2. 车险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必须填的。购买车险时,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提示免责条款的内容,并且保险人就这些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说明的,经过投保人追认后,免责条款有效。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车主在投保前须研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认清汽车全险包括哪些险种,正确选用平安保险汽车全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车险免责条款的范围:概括的说:由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赔,由于本人或第三方主观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赔。所有被归为不可控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不赔。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

3.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免责

30万以上要报总公司。人保车险理赔标准是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执行的,也就是说理赔的情况和保险约定的内容相符合,就可以获得人保的赔偿。

但如果理赔的原因与合同内容不同或有争议,或属于免责条款的情况,那么人保有可能会拒绝理赔。

4. 人寿保险车险条款

主要售后态度的态度不好

中国人寿保险是国内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它旗下的车险业务翻盖面较广,且以电话车险优势较强,能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承保和保单服务、异地查勘和全国通赔服务。另外,中国人寿车险使用的是A条款,保费相对实惠一些;而太平洋车险使用的是车险C条款,它在应对自然灾害所带来的行车经济损失方面的赔偿范围最宽;

其次,它支持全国各大银行卡网上支付及POS机上门刷卡缴费,还开通了信用卡无卡支付服务,更提供48小时免费送单服务;再者,它具有现场3G移动视频查勘、迅速定损优势,且全国通赔,单证齐全即可当地理赔,车主专享“快易赔”上门收取理赔资料服务。

5. 中国人寿车险免责条款

1、违反告知义务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保险欺诈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故意行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4、自杀行为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5、犯罪行为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6、投保人未履行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

6. 人寿车险免责条款是什么

2020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正式实施后,不计免赔条款直接纳入车损险的主险责任中了,不需要车主单独投保,所以保单上没有,车主投保车损险就能享受不计免赔保障,不投保则不享受。

另外,车险综合改革后,车损险的主险责任还增加了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涉水、无法找到第三方等责任,投保时保单上也没有这些附加险了,且删除了免赔约定、部分免责条款、指定专修厂特约险。

7. 人保车险免责条款

人保交强险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人保车损险责任免除条款介绍↘  

  3、人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介绍↘  

  4、人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介绍↘  

  5、人保全车盗抢险责任免除条款介绍↘

  

8. 人寿车险免责条款要紧吗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按照原则性规定的免责事由: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 人寿车险免责条款怎么写

人寿保险的责任免除如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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