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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填写车险投保单?

来源:www.ccygbx.cn   时间:2023-02-12 03:53   点击:179  编辑:赖妹   手机版

如何正确填写车险投保单?

下面是车险投保单的填写方式、填写内容及要求。 1、投保单的填写方式 投保单可采取手工填写方式,也可以利用保险公司提供的网上投保系统、触摸屏等工具白助录人,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填写时也可以由投保人口述,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录人业务处理系统,打印后山投保人签字。 由于投保单是合同的一部分,因此,投保单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如有更改,投保人应在更正处签章。投保单一般为一车一单,当为多车业务时,投保单可以使用附表形式,其中,投保人情况、被保险人情况、投保车辆情况及投保主险条款名称等共性的内容在投保一单主页上填写,个性的内容填写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附表”中,但填写规范与一车一单相同。 如果上述共性的内容有一项有差别,均要另外启用一份投保单填写共性内容及其附表。例如,某营运企业投保10辆客车,投保人情况、被保险人情况、投保车辆情况均相同,但其中5辆车选择w首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另外5辆车只选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此时投保主险条款名称不同,要启用两份投保单,分别填写投保单主页和附表。 2、投保单的填写内容及要求 由于投保单信息量较大,内容较多,投保人一般需要在业务人员的指导和协助下逐项规范地填写。投保单的主要填写内容及要求如下: (1)投保人情况。 ①投保人名柏V姓名。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投保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以便保险人核实其资格,避免出现保险纠纷。 ②投保车辆数。填写投保单及附表所列投保车辆的总数,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被保险人情况。 ①“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选项。只可选择一项,被保险人是单位时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险人是个人时选择“自然人”。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其后的“名称”后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选择“自然人”时,在其后的“姓名”后填写个人姓名(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被保险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

某一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的介绍

投保单目录

投保单投保单的法律意义

投保单的格式内容

投保单的定义投保单的定义

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投保单 投保单的法律意义

投保单的格式内容

投保单的定义 投保单的定义

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展开 编辑本段投保单

投保单的法律意义

投保单是进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对运输货物进行投保的申请书,也是保险公司据以出立保险单的凭证,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单后即缮制保险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的格式内容

投保单一般是在逐笔投保方式下采用的做法。进出口企业在投保单中要填制的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运输标志、包装及数量、保险金额、保险险别、运输工具、开航日

各种投保单(12张)期、提单号等。 投保人在投保单上要填写的主要内容一般有:‍ 1.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 2.保险标的的名称和存放地点;‍ 3.投保的险别; 4.保险责任的起讫; 5.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

编辑本段投保单的定义

投保单的定义

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物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很多客户在填写投保单时给我的印象是:过分注重隐私,在填写资料时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其实,一份完整、准确、内容真实的投保单,能真正保障您的利益。那么,填写投保单该注意什么? 首先,各项信息须完整填写。如姓名、出生日期、职业等。证件号码须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致;通信地址为可邮寄地址。尤为重要的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如实回答投保单上所提的问题,必要时应在投保单备注栏中说明详情或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如果您没有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公司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确定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明确,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将直接给付受益人,否则保险金就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进入遗产范围,有可能引起纠纷。确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亲笔签字认可(如未成年,由法定监护人签名)。 最后要亲笔签名。填写完毕后,还应对投保单内容进行复核,确认真实完整,并应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切勿在空白或未填写完整的投保单上签字。

保险单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目录

基本概念

主要内容声明事项

保险事项

除外事项

条件事项

其他事项

保单分类S.G.保单

ITC保单

ICC保单

大保单

小保单

预约保单

法律效力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

注意事项验收

核对

三思

备案

保管

补办

变更

出险

退保

基本概念

主要内容 声明事项

保险事项

除外事项

条件事项

其他事项

保单分类 S.G.保单

ITC保单

ICC保单

大保单

小保单

预约保单

法律效力 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

注意事项 验收

核对

三思

备案

保管

补办

变更

出险

退保

展开 编辑本段基本概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1][2]

编辑本段主要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正文)

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声明事项

即将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资料列载于保险合同之内,作为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依据。如被保险人的姓名与地址,保险标的名称、坐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已缴保费数额,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所作的保证或承诺事项。

保险事项

即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除外事项

即将保险人的责任加以适当的修改或限制,保险人对除外不保的危险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条件事项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受权利所需履行的义务,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申请索赔的时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单内容的变更、转让、取消,以及赔偿选择等。

其他事项

如解决争议的条款,时效条款等。[3][4]

编辑本段保单分类

S.G.保单

S.G.保单是劳爱德S.G.标准保单的简称。它是1906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的第一附件,成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由于英国长期以来在海上保险业的主导地位,使得S.G.保单对全世界保险业有着非同寻常的影响。但是由于该保险单拟定时是将船、货一起作为保险标的承保的,与现代航运业的现状完全背离,所以已于1983年4月1日起被废止。

ITC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3年10月1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险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

ICC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2年1月1日制定1983年3月31日开始实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

大保单

大保单是指正式的保险单,亦简称“保单”,主要与小保单对应。

小保单

小保单是保险凭证的简称,又称保险条。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证明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不载明保单背面保险条款,其余内容与大保单完全相同。凡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均以同类的大保单为准。小保单的法律效力与大保单相同,但不能作为对保险人提出诉讼的依据,因而在国际市场上使用不多。在实务中,小保单一般由保险人签发,也可由保险经纪人作为预约保险单代为签发。

预约保单

预约保险单是指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以承保条形式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组术语出口的或以F组术语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它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对每批货物运输发出起运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证。[5]

编辑本段法律效力

保 简易人身保险单

险实践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才签发保险单,但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愿意事先签发保险单,允许投保人在事后一段时间内交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为了挽留住大客户,允许其在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多少天内交纳保险费),其在保险单中对投保人的交费情况与保险单的效力也作了相应的说明。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就上述事项的说明有几种不同的表述,虽然字词相差不大,但对保险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继而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该特别约定为免责条款,投保人交清保费之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有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此免责事由拒绝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生效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继续索要保险费。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对之后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责条款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

该特别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已经成立,但是并没有生效。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险费,保险单才生效,保险单生效的条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由于保险单并没有生效,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没有生效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

该特别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的结果,保险单是否无效,只能看保险单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则保险单无效,否则,保险单不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险单的无效不是当事人所能约定的,其只能根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来判断。实践当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的,则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合同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

该特别约定为合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时生效。投保人在起保之日起(保险单签发之日)五日内没有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还是生效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起保之日第六日起,投保人还没有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就终止了,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也无权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保险实践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才签发保险单,但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愿意事先签发保险单,允许投保人在事后一段时间内交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为了挽留住大客户,允许其在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多少天内交纳保险费),其在保险单中对投保人的交费情况与保险单的效力也作了相应的说明。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就上述事项的说明有几种不同的表述,虽然字词相差不大,但对保险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继而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6][7]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收到保险单后应注意:

验收

收到保单时应查验是否有下列文件: (1)保单正本 (2)保险条款 (3)保险费正式收据 (4)变更通知书/出险通知书 (5)现金价值表。如齐备保险人应在保单送达书上签字并填写保单号码及收单日期。

核对

对保单正本及保险费收据上所有的项目应逐条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业务员予以更正。

三思

从收到保单之日起十天内称为冷静期或犹豫期,允许保户“反悔”。所以应抓紧时间仔细阅读研究保险条款,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要格外关注。如撤保,投保人应书面形式提出,可以通过业务员或直接送达(邮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保费,保险合同无效。

备案

有些保险,如人寿保险要管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因此最好将保单的有关重要资料(如公司名称、险种、保单生效日、交费日期、保费金额、业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保险公司地址、电话等)记下,以备不时之需。

保管

保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虫蛀,最好放在塑料文件夹里然后存放在安全之处。

补办

万一保单丢失了,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以免延误保险金的给付或赔付。

变更

投保人如申请变更保单内容(如更改交费方式,更改投保人或受益人,理改身份证明文件,更改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增加保险金额等)应认真填写变更申请书,随同保单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到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有关事宜。

出险

如被保险人万一出险,投保人应及时报险,要详细说明出险时间、地点、情况,并于规定的期限内将出险通知书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退保

投保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并交满两年的保险费后,可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表上载明的金额给付退保,保单效力即中止。

批单 批单(Endorsement) 指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书面证明,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一种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批注,另一种就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附贴批单。 在保险合同中,批单具有和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2009年修订)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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