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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则

127 2024-06-20 08:25 admin

一、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

(六)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上述电动自行车标准国家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20日颁布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

二、三轮电瓶车属于机动车吗

首先需要确定,该电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来处理。理由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非机动车”的定义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我国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最大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kg。

根据我国制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

规定,机动车类型包括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从该标准来看,时速大于50km/h的电动三轮车属摩托车范畴,而时速在20km/h至50km/h之间的电瓶三轮车应属于轻便摩托车的范畴。公安部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禽里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骑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对此类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因此,本次交通事故应按照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来处理。

三、南宁市电动车上牌制度

ZF目前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现在的听说都是某些人的猜测,具体上牌的相关事宜还没能协调好。

如果还按照99年的国标,不可能没有不上牌的电单车,除非你想开那种时速只有10KM的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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